此次公布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共分为九章,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做出了规定。
该条例要求学校、医疗机构、广场、火车站、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住宅新建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并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联网。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同时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根据该条例,在用电梯必须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使用单位必须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检验,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条例还就对违规情况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阐述,罚款数额最高可达20万元。
据悉,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刊登在南京政府法制网(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土可从即日起至8月7日前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该条例在公示后将于11月提交江苏省人大,预计2012年年初正式实施。
